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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24-05-2359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eaceful Use of Military Industrial Technology,缩写CAPUMI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致力于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民融合发展事业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资源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服务政府,服务军队,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和军队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承担军转民、民参军的信息征集和项目推荐等支撑性工作;

(二)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军工高端制造装备进口替代评审及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

(三)接受会员单位委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围绕科技创新和军民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开展技术推介、项目对接,促进军转民成果产业化发展;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与军民融合有关的展览展示、专题论坛、评价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与有关行业组织和地区有关部门的战略合作,促进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

(七)经政府或军队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涉军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提供国防专利代理和有关国防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法规宣贯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九)开展和平利用军工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主办《中国军转民》杂志、会员通讯和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有志于推动军民融合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反映合理诉求;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研究决定本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和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秘书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秘书处管理制度;

(四)协助理事长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党委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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